地区平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2页(806字)
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
1958年8月,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改革物资计划分配体制,实行地区平衡的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中央统一分配少数主要的原材料和设备,其余的下放给省、市、自治区或专、县(市)分配调度;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由产品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编制地区的调出调入计划,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各部所属企业(除军工、铁道、出口、援外、储备等不宜下放地方管理的少数部门外)需要的物资,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申请,由省、市、自治区分配和组织供应。并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1959年第一季度,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目录,缩减为132种,比1958年减少了70%。
下放的品种都交给各省、市、自治区平衡分配。在组织1959年第一季度预拨订货会议时,普遍出现各地要留用的多,调出的少,不仅数量不平衡,品种、规格方面的矛盾更大。加之下放又多又急,打乱了原有的供需协作关系,中断了正常的物资供应,因此,在1959年第一季度预拨订货会议期间,中央决定停止分区订货,仍旧改由中央部门统一组织订货。1970年开始再次实行地区平衡分配,国家计委只负责编制主要物资的全国平衡和地区之间的调出调入计划,要求这地区对这些产品,在保证国家计划调出量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内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的生产建设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先在地区内组织产需衔接,就近供应,国方军工、出口援外,国家储备和铁路等需要的物资,原则上暂时按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国家掌握的资源是各地区的调出量,用于分配给上述中央部门和需要调入的地区,并留一定数量的当年准备作为机动。1970年第四季度,先以水泥试点,后又有煤炭、钢材、生铁、废钢铁、硫酸、烧碱、纯碱和火工产品。实践证明,在计划和企业管理的权限没有真正下放给地方的情况下,物资的“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办法难以取得良好的宏观效益。1978年停止了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