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9页(691字)

“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简称。

社会主义国家赋予国营企业相对独立地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国营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国家承担必要的责任,而国家也应赋予企业以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我国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务院于1979年制定《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逐步深入,企业自主权得到扩大,其主要内容包括:(1)计划制定权。

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前提下,可按照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自主制定和调整企业计划。(2)商品经营权。

企业在供应和销售业务中,除少数计划分配的商品外,有权选择供货单位,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等。(3)劳动人事权。在国家规定的劳动政策和计划范围内,企业有权招聘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招工择优录用,有权选定工资和奖励形式。

(4)资金使用权。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有权安排技术改造项目,有权向企业外投资。(5)联合经营权。

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等。今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自主权还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微观经济的进一步搞活,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关系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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