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52页(947字)
原管理全国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政机构。
1960年以前,我国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主要是研究调整物资分配目录和物资分配办法。在合理组织生产资料的流通方面,包括建立和健全网点,加强物资的销售、供应和调度调剂等方面注意不够,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和经营机构,而是依靠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品的销售和供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增多,供应量的增加,暴露出这种分散管理物资的办法存在不少问题,如采购人员“满天飞”等。1959年,中央上海会议决定,由国家经委成立统一的物资管理部门。
1960年4月,国家经委向中央提出《关于加强物资供应工作和建立物资管理机构的请示报告》。同年5月18日,中央批转了这一报告,并对物资工作有如下几点指示:(1)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资料的销售和供应;(2)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中央决定,在国家经委原物资办公室的基础上,合并了一部分工业部门的销售机构,并从各部门、各地区抽调了一批干部,成立了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
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执行物资分配计划,按照国家计划,对全国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并参与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物资供销工作的要求和作法是:“各生产部门的销售业务和经营销售业务的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销售司局、销售办事处仓库、企业的销售机构、人员和仓库)一并移交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但是,“中央和地方工业部门的原有供应机构一律不动,仍归各部门领导,继续担负本部门,主要是直属企业的物资供应工作”。同时,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在各主要城市建立61个一级站,其中金属5个、机电28个、建材6个、化工5个,由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直接领导;木材10个、轻工7个,由各有关工业部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双重领导。以后又进行了调整,每个大区设一个专业一级站,并对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加强了业务领导。
1963年5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改为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业务仍归国家经委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