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完成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09页(411字)

亦称“供货合同兑现率”。

供方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供货量与供货合同中所规定的供货量的比值。它是衡量供货合同执行状况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反映供货企业的经营信誉。一般以百分数表示,其表达式为:

式中,分子分母“供货期”的口径要一致,如都按月、按季或按年。

不属于本供货期合同的供货,如补交过去欠交的物资或合同外供货,以及供货经检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而导致需方拒付的那部分物资数量,均不应计入供货期实际供货量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经供需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调整的,在计算合同完成率时以调整后的数量为准。供货量的计量单位一般用实物单位或价值单位,目前原材料的合同完成率多按实物计量指标计算,机电产品则多结合采用实物和价值计量指标计算。

有时还采用按合同份数、笔数来计算供货合同完成率的方法,它有助于考核供方全面保证用户需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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