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16页(468字)

物资经营单位接受客户委托,代其办理外委或承揽加工业务。

是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信托服务的基本业务之一。委托的加工业务包括用原材料加工成产品、产成品改制以及工艺性的加工协作。

需用单位委托代加工一般要提供原材料,即委托办理带料加工;不提供原材料的,实质上是委托代购期货。

但实际工作中通常将凡由服务公司为需用单位安排生产加工单位的都视为代加工。服务公司的代加工业务只起组织加工的作用,协助衔接产需关系,或代办加工业务手续。需用单位委托服务公司代加工,要有代加工委托单或同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服务公司还要同加工承制单位签订合同。代加工服务费向需用单位收取。现行制度规定,代加工按进销价结算处理的,以销价计算收取5%的服务费;按工缴费结算处理的,收取3%的服务费。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安排代加工业务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地区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代加工衔接会议、地区间代加工衔接会议,落实加工单位,集中衔接产需;对日常的代加工业务,则根据掌握的本地区加工单位资料个别安排,或通过服务网委托其它地区服务公司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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