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订价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37页(435字)
亦称“国家统一订价”。
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统一制订的价格。我国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又分为三类:(1)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的价格制订和调整,需报经国务院审订;(2)重要的价格制订和调整,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审批;(3)比较重要的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订价,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凡属中央订价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各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均不得擅自变动。目前,我国少数计划内分配调拨的紧缺物资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订。中央订价对于稳定全国价格水平有重要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中央订价有偏低倾向,有的中央订价比其市场价格低一倍至两倍。如何调整改变中央订价的不合理状况,是当前价格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价格的订价权逐步下放,一些中央订价的产品品种转为由地方订价,或由企业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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