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全额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10页(362字)

物资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取得的单口供应方式。

60年代以来,国家曾规定对物资供销企业所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实行60%由国家财政拨款供应,40%由银行贷款供应的双口供应方式。企业对财政拨入的流动资金实行无偿占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不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加强银行信贷的监督作用,国务院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陆续把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

银行按贷款种类不同,分别收取不同利率的利息,以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后,国家财政不再对物资企业增拨流动资金,在此规定颁布以前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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