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发展速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463页(289字)

亦称“总速度”。

某社会经济现象在报告期的发展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发展水平之比,说明报告期水平较某一固定时期水平的发展程度,反映该现象在较长时期内发展的总速度。定期发展速度用百分数或倍数表示。计算公式为:

定基发展速度:

式中a0为固定时期,a1,a2,¨an为报告期水平。

固定时期一般有三种:(1)以特定时期为基期;(2)以历史同期为基期;(3)以事物历史发展的最高或最低年份为基期。实际选择,应结合研究目的和对象发展特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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