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79页(676字)
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通常在逻辑上有三个组成部分:(1)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要求,指明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3)制裁,指明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一个法律条文不一定完全包括法律规范的三个逻辑要素,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甚至不同的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现在一个条文中。按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些特征可以分为:(1)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前者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所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后者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允许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商定。
(2)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前者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是赋予公民以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一般由公民自行决定;如果是授予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这种职权是必须执行的,它对国家机关来说,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后者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者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前者指在规范中没有直接确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后者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它法规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都是规范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未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需要引用其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