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破产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6页(358字)
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
在法人资不抵债时,法院可依法人或其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法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即清理财产、收回债权和偿还债务。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法人的资产负债额,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破产法人不再负清偿责任。为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的制定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正确调整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法人设立登记
下一篇: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