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7页(845字)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和重要的法律事实。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法律行为作各种分类:(1)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前者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后者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他方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包括经济的、劳务的)法律行为;后者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4)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后者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普通法律行为。前者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发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后者是指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