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4页(482字)

由于各种原因使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能实现。

合同成立时有履行的可能,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或被禁止流通等,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标的全部灭失者为全部不能履行,标的物部分灭失者为部分不能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由于上级领导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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