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2页(353字)

出借人把物品交给借用人无偿地暂时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届满或在使用完毕后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协议。

借用合同的借用物应是按通常使用方法不易损耗的特定物。借用人所取得的只是占有权和使用权。

由于不转移所有权,出借人可以不限于物的所有人。

在借用期间,借用人应按照借用物的性质和用途或约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借用物,非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借给第三人。

借用到期,借用人应及时把借用物返还给出借人。不定期的借用,借用人应于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出借人也有权随时请求返还借用物。在一般情况下,借用人应返还所借用的原物,因故不能返还原物时,在取得出借人同意后可用其它的实物或货币抵偿。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适用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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