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4页(534字)

亦称“委任合同”。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它是在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法律行为,即受托人办理委托人所托付事务的活动;(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对于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应予接收并承担责任;(2)应向受托人提供和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3)应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受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2)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3)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随时或定期报告委托事务进行的情况;(4)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及其它收益及时交给委托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接受同一事务的委托,在合同中无特别规定时,他们应对委托人负连带责任;(6)在办理委托事务中,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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