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2页(351字)

亦称“公断”。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把争议提交国家主管机关或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裁决生效之后,败诉一方如果不自动执行,胜诉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仲裁通常分为三种:(1)行政仲裁或称国家机关仲裁,如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所进行的仲裁。(2)社会团体仲裁,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涉外经济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3)个人仲裁,目前我国尚未开展这种仲裁。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则必须应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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