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6页(442字)

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自愿将争议提请第三者居中调解或裁决。

这是解决和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个方面。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是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技术转让、金融信贷、租赁业务等涉外经济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涉外经济合同仲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就提请仲裁解决争议达成书面协议并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员,可以选择由我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由外国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果选择在我国仲裁,则不允许指定外国人担任仲裁员。涉外经济合同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无权再向法院起诉,应该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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