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3页(465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公布。主要内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即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查机关批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外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我国法人资格;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务税务机关监督;所雇用我国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并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政府有关税收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结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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