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4页(550字)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农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后,除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者外,都允许上市;工业品生产者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和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持证明可在农村集市出售;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机具、旧物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可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商业经营者可以按照批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和持证个体手工业者的产品,可在集市出售;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在集市上经营大牲畜,需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个人从事牲畜肉类经营,需持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证明。《管理办法》还对不准上市的物品、不准参加集市的活动,以及对集市的设置、管理和违章行为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