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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8页(432字)

调整保险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内容一般包括: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损失赔偿办法等方面的规定。保险制度由古代的“相互救济”演变而来,《保险法》则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资本主义国家把《保险法》分为狭义广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法规;广义的《保险法》,除保险私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的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等公法法规。旧中国在国民党政府时期,于1931年公布实行《保险法》。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制定了全国性的强制保险,如铁路、轮船、飞机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等。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共5章23条。

《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各种保险。同时规定公民个人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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