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92页(193字)
唐代的商业法律。
据《唐律疏义》记载,有关制裁商人的有五款:凡校正斗秤不中度的;私作斗秤不平而执用的;出售器物及绢帛之属短少尺寸、不牢不真的;以欺诈垄断买卖或从旁干扰牟利的;买卖奴婢马牛等物已交价过三日不立市券或有欺诈行为的。有关制裁市官的有二款:凡评定物价不公平、营私舞弊或对罪人评脏不实的;商人买卖奴婢马牛等交价后市官当时不即出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