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06页(190字)
旧中国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它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私营企业的利润分配作了原则规定。资本家只能取得其中的一部分,这部分称“资方红利”,它包括股息和红利。
1953年开始,在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实行“四马分肥”的利润分配办法,资方红利约占企业利润的四分之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