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商业大辞典

公粮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14页(618字)

农业税征收实物中的粮食部分。

征收公粮是我国税收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获取粮食的来源之一。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征收当地主粮为主,也折征其他粮食。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按当地各种粮食一般比例拟定,报政务院核定。为便于农民交纳,也折征现款和其他农产品。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为了便于管理,规定按计划征购的粮食,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因而采用种粮农民将公粮送交粮食部门完税的形式。

农民将公粮交给粮食部门后,粮食部门按接收品种的中等统购价同财政部门结算,即相当于农民向财税部门交纳了农业税,粮食部门向财税部门买了这部分粮食。公粮按照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增产不增收;因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减产,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交纳公粮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正常年景要如数交纳。在粮食紧缺情况下,公粮须用实物完成;在粮食充裕情况下,可用代金完成。1985年5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报告,决定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的地方,公粮即不复存在。

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公粮仍继续存在,由粮食部门接收,按“倒三七”比例价同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

上一篇:联购分销 下一篇:商业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