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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季加价、全年统算,分季加价、分季结算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20页(519字)

农民交售征购、超购粮食结算价款的规定和方式。

粮食统购从1965年起,实行征购定基数、超购加价奖励办法。征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其中公粮部分为农民缴纳的农业税,由粮食部门同财政部门结算价款),征购以外的超购部分付超购价。

超购价高于统购价30-50%。全年粮食分夏秋两季入库的,夏粮、秋粮分别定基数。农民交售夏粮超过基数的部分,预付部分超购加价款,秋粮入库结束后再统算。秋粮征购基数完成、又交售超购粮的,除付给秋粮加价款外,还补付夏季未付的那部分加价款。1979年以后,部分省将分季加价、全年统算改为分季加价、分季结算。1982年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征购基数财务包干:参照前几年征购基数完成情况,确定征购基数完成的比例。国家按确定的比例与地方结算超购加价款。半年或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征购基数完成率高。国家多付给的超购款由地方支配;歉收年景或工作做得差,征购基数完成率低,国家仍按原定比例拨付超购款,不足部分由地方负担。这一办法实行后,分季加价、分季结算的办法停止执行。

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后,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三成计统购价、七成计超购价)计价,分季加价、全年统算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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