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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869页(606字)

我国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方面实行照顾政策的简称。

1.1952年和1953年先后规定,民族贸易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80%(一般国营零售企业为30%,次年为60%),由国家财政拨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民族贸易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50%(一般国营批发企业为7%左右),由国家财政拨给,50%由银行贷款解决。1981年三季度开始,并对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贷款给予低息照顾。西藏自治区,不论批发、零售企业的资金,一直由国家财政直接下拨。

2.1952年以前,把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1953年,在一般国营商业企业利润基本全部上缴(只留3%左右),实行统收统支情况下,民族贸易企业留利比例为20%。1980年,在一般国营商业企业留利比例增加为19.3%的同时,民族贸易企业留利比例由20%提高到50%。

3.1958年,国家规定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销售一部分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收购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由此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列入计划,由财政予以补贴。“三项照顾”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民族贸易企业的自身建设,而且使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

但也助长了企业的依赖思想,在全国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下,出现许多新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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