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8页(703字)

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新型关系和应该具有的美德。

这种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友爱的新型关系,是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形成的,是对私有制“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信条的根本否定。1920年5月2日,列宁在高度评价星期六义务劳动的一篇文章中最早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一思想。他指出:“我们要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诅咒的常规,克服那种认为劳动只是一种负担,凡是劳动都应当付给一定报酬的习惯。我们要努力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去,变成他们的习惯,变成他们的生活常规”(《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4页)。50年代,在中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曾经是一个很响亮的口号,后来被认为不符合大公无私精神,不讲阶级路线而被否定。其实,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

大家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人们只有社会职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工农商学兵,各行各业的人,谁都离不开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生活中互相依赖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在我们社会里,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就个人来说,重点是我为人人,人们都这样做,必定是人人为我。

具体就表现在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正确地反映了新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合乎科学、合乎辩证法的口号,应当重新发扬,赋予它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新时期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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