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退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3页(956字)

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立法。

从1958年6月起,中央陆续颁布了有关规定。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8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逐步建立了现行的干部离休制度,并提出了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的政策原则。

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体待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干部离休的年龄一般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凡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相当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的高级专家,如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到65周岁至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述工作。

上述规定,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有利于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有利于新老干部合作、交替和起用一代新人,有利于充分发挥离休退休干部和高级专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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