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76页(523字)

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反映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的关系。

民主与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两者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2)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酝酿、选举产生;(3)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4)各级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民主讨论,作出决定;(5)各级领导要处于群众监督之下,同时,群众也要维护领导的威信。党的十二大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把“下级服从上级”改为“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把“全党服从中央”改为“党的各级组织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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