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81页(447字)

亦称“奴隶占有制社会”。

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生产者——奴隶为主要基础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奴隶社会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一定发展的结果。

恩格斯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7页)。奴隶主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的基本阶级。奴隶主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主可以任意惩办、买卖以至屠杀奴隶、奴隶是被统治、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和会说话的工具。奴隶用怠工、破坏工具、逃亡来反抗奴隶主。

奴隶主为了维护统治,镇压奴隶反抗,设立了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就正式产生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的多次武装起义,奴隶社会注定要被封建社会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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