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85页(670字)

亦称“不矛盾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概念或判断)及其否定不能同真,至少有一个是假。公式为:A不是非A。

“A”和“非A”为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即对于同一个对象所做的两个矛盾判断或两个反对判断。矛盾判断,是对同一现象既肯定它是或具有什么、同时又否定它是或具有什么的判断。例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和“政治工作不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其中必有一假。

反对判断,是对同一对象既肯定它是或具有什么、同时又肯定它是或具有相对立的什么。例如,“张三是革命者”,同时又说“张三是反革命者”,这两个反对判断,不能同真,却可以同假,因为张三是中间派。

矛盾律要求一个思想或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自相矛盾。遵守矛盾律,能使思想或思维具有一贯性或不矛盾性;否则就要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矛盾律的客观基础是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确定性、区别性。但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对同一事物却可以做出两个反对判断或矛盾判断。

例如,说“毛泽东是克思的忠实学生”,又说“毛泽东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导师”。矛盾律只是要求排除思维的逻辑矛盾,并不否定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现实矛盾;正是歪曲了现实矛盾的思维,才产生逻辑矛盾。

矛盾律由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分析后篇》:“不可能同时肯定和否定某个东西”。

但他把客观事物本身的矛盾同矛盾律混为一谈,“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形而上学》)。

韩非提出“矛盾”概念时,实际上提出了矛盾律。参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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