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与个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97页(548字)

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范畴。

共性指不同事物所共有的普遍性质、共同点。个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个别性质,特殊性。事物的共性和个性是由其自身所包含的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决定的。

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世界上每个具体事物都包含着共性和个性。个性使事物具有自己的特点,决定了世界上各种事物的千差万别;共性使事物互相联结,使世界成为有机的整体。在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中,个性表现、丰富着共性,无个性就无共性;同样无共性也无所谓个性。个性和共性同个别和一般、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同类范畴,只是不同的场合的用法不同。

毛泽东指出:“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95页)。人们研究具体事物的矛盾,都离不开共性个性的辩证关系,它贯串于矛盾问题的一切方面,因此,要正确地认识事物,不但要注意各个事物的共性,尤其要注意事物的个性,通过对个性的研究去把握共性;又要在共性的指导下去研究个性,找出其特殊的本质,以补充、丰富和发展对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才能使认识不致变成枯槁僵死的东西。这是两个认识过程。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循环,都可能使认识提高一步,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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