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73页(449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10月3日作出的决定。

《决定》指出:干部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使全体干部在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成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的党和国家的合格工作人员。《决定》要求,在中央党政机关里,现有文化程度不到初中毕业的干部,年龄在40岁以下的,必须在二三年内经过文化补课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现有干部中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但缺少专业知识的,要在三五年内提高到中专、大专程度。今后调入中央党政机关的干部,最低限度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的文化、业务水平,否则不得调入。《决定》还规定了干部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制度:(1)干部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计划;(2)中央党政机关的所有干部,都要分期分批参加轮训;(3)把干部培训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4)干部离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同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一样对待;(5)对缺乏经验的具有大专文化的年轻干部,要到第一线去取得实际工作经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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