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42页(634字)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为自己和为社会有计划地进行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其他社会生产活动。

社会主义劳动不同于私人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劳动性质。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社会或集体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起来进行劳动,因而劳动者的劳动一开始就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还不完全、不成熟,具有局部的性质,因而必须通过迂回曲折的商品交换,才能为社会所承认,转化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主义劳动,不是为剥削者劳动,而是劳动者为自己和为社会劳动。为自己的劳动,即劳动者用来满足本人及其家属生活需要的必要劳动部分;为社会的劳动,即劳动者全部劳动中除去为自己劳动以外的剩余劳动部分,是用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共消费的需要。因此,不仅必要劳动属于劳动者自己,而且剩余劳动归根到底也属于自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而使劳动性质产生了根本的变化,为劳动者自觉的劳动提供了客观基础。思想政治工作务求使劳动者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劳动的意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虽然已经成为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的劳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不高,物质产品还不丰富,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社会还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是一种“天然特权”。

因此,只能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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