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43页(532字)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的总称。

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基础上,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建立起来的。它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是对资产阶级法制的否定,但它并不排斥资产阶级法制中一系列可供借鉴的因素。它的根本任务是保护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惩办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保障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就成为全体公民统一的行动规范,一切国家机关、干部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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