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书籍: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57页(636字)
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在中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改造民族资本的途径建立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日益壮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城乡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者外,都属全民所有。此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拥有银行、铁路、邮电、交通运输、国营工厂、国营农场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它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对国民经济进行技术改造的强大物质技术基础。为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提供了最根本的经济条件。它对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
但不能把全民所有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混为一谈。
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根据这一原则,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国家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要从直接控制为主逐步转向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计划的各种手段实行间接控制为主,从而形成一套把微观搞活和从宏观控制有机结合起来的机制和管理体制,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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