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婚姻、家庭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67页(509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

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可以分为两类,(1)妨碍婚姻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2)妨害家庭的犯罪,包括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拐骗儿童的犯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赡养的义务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作为构成的,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它是以不作为构成的。本罪的主体通常与受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如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父母;虐待罪的主体,多为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在个别情况下,如拐骗儿童的犯罪,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一定具有亲属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类犯罪。犯罪动机有多种多样,但不影响定罪,只在量刑时作为参考。

本罪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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