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执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07页(203字)

主持公道,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定罪、量刑,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无视法律,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发挥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执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为秉公执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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