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12页(373字)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其特点是“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会计员、出纳员、售货员利用经手帐目和现金之便贪污公款;采购员侵吞自己采购的物资,多报运费,骗取公款;保管员利用保管物资之便,盗窃其中物资等等,就是贪污。贪污行为完全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贪污数量不大,情节较轻的应该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至于贪污数量大,情节严重,因而触犯刑律的就构成了贪污罪。犯贪污罪的,除判处徒刑外,并没收财产,或者令其退赔。我国刑法第5章第155条对贪污罪的量刑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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