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层建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70页(524字)

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是该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和法律等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等设施。在社会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区分中,政治上层建筑基本上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人剥削人的经济制度,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自然发生的;而国家等强制性的机构,则是统治阶级为了保护一定的经济制度通过人们的意识自觉建立的。但是,政治上层建筑这种思想关系与政治、法律观点这种观念形态的思想关系不是等同的。

恩格斯在讲到国家权力与氏族组织的不同时说:“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因此,可以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叫做思想的“物质附属物”,可以把它看作是体现人们之间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手段、中介和载体;但就它的来源说,归根到底由经济关系决定,是第二性的。

一个特定的经济制度要能够存在、巩固和发展,不但需要强制性的政治上层建筑,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秩序之内,而且需要意识形态的思想上层建筑来论证其合理性,所以,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一起构成完整的上层建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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