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主集中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9页(686字)

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

它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同一切非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些原则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按照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原则办事。

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执行中不应片面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忽视或否定另一个侧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