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7页(354字)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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