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的入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54页(349字)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今后对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组织中的主席(委)、副主席(委)、秘书长、组织部长,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的负责人中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一般不要发展他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对其中个别需要吸收入党者,属中央管理范围的,首先征求中央统战部和中央组织部的意见,然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中央审批;属地方各级党委管理范围的,首先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和组织部的意见,然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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