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类历史上脱党情况的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5页(505字)

在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的党籍、党龄问题的工作中,对以下几类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1)有的同志被迫脱党,后来回到革命队伍,当时党组织对其脱党的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

如现在已将其脱党期间的情况审查清楚,可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共中央1982年5月14日《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处理原则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复其脱党期间的党籍,连续计算党龄,有的可将其接上组织关系的时间,确定为重新入党的时间。(2)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3)对于已经逝世多年的党员,其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过去脱党期间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证明人线索,一般不予复查,但属于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涉及到党籍、党龄的,则应予复查。对不再复查的,要向其遗属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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