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奖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46页(1282字)

按照有关的规定,对干部实施的奖励和惩罚。

因干部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而给予荣誉或物质利益,以资鼓励,称为奖励;因干部有过失而给予的处分或处罚,称为惩罚。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十分重视干部的奖惩工作,有力地调动了军队和地方干部的积极性。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继续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957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的基本法规。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重新颁布明确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仍依照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则对党员干部的奖惩作了明确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奖励总的分为两种类型: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一般是发给实物或奖金;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奖章、勋章、上光荣榜、通令嘉奖、表扬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县、市、省(部)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升级、晋升职务;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等。

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惩罚包括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

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

干部奖惩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惩治怠惰、维护纪律、提高效率的手段。

在奖惩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人人平等的原则;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干部的奖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很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对干部奖励,应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整理书面材料,交本单位群众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领导与群众意见基本一致后,如实填报奖励审批表,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以及授予奖励的理由,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直接决定对干部进行奖励。

对干部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由所在机关或主管机关对违纪事实进行核实调查,提交一定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受处分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其辩解,然后作出书面结论或处分意见。

调查结论或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如拒签意见,由组织上写明情况,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在报送意见未批准前,处分不能生效;纪律处分经批准后,应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人一份,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受处分人如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对其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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