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风反右”中干部档案材料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1页(618字)

1979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关于处理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干部档案材料的若干规定》。

指出: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受批判的干部,经复查改正后,对原归入他们档案的材料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处理,是善始善终地完成改正错划右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认真细致地做好。具体规定是:(1)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经复查改正的,其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均从本人档案中抽出销毁。其中少数有其他问题的,有关的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存于本人档案。

(2)经复查仍维持原结论的,其档案材料不做处理。

如有复查结论、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存入本人档案。(3)原被内定为中右,或因某些“错误言论”被批判但未受处分的,其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应抽出销毁。

(4)凡经复查改正的,应由改正单位书面通知其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和亲友所在单位,将他们档案中有关的检举揭发和证明材料抽出销毁,消除影响。(5)整风运动后期,干部普遍写的个人检查、思想总结等材料,存入了本人档案的,一般不做处理;其中当时组织上加了不适当的批注的,可抽出销毁。

(6)档案清理工作,原则上由改正单位负责。各单位对应归档的材料,不要进行涂抹、勾画、剪裁、粘贴等技术处理;对要销毁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分类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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