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定成分的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2页(323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已经20多年以至30多年,以及地主、富农分子中绝大多数人经过长期劳动改造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1979年1月11日作出决定,对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和政府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

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本人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其子女的家庭出身一律为社员,不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应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通过这项工作,调动了这部分人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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