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85页(634字)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党和建国以来发生的特别重大、特别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案件。

为了正确审理好这两个案件,1979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审查处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时,就明确提出了“两案”审理总的指导方针是“严肃对待,慎重行事”。在“两案”审理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了如下主要原则:(1)“文化大革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处理这场斗争的问题,要考虑历史的特定条件,除了对若干阴谋家、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外,对于有牵连的人,应从政治斗争的角度来处理。在定性处理时,要留有余地。(2)着重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审查,主要审查他们篡党夺权、祸国殃民方面的问题。

对犯罪的要依法审判。(3)要把“两案”合起来,通盘研究,避免发生畸轻畸重的问题。

(4)严格区分错误和罪行的界限,是罪就是罪,是错就是错,不能把错误上纲为罪行。政治定案和法律定案分开。

(5)要解放思想,突破时间限制,打破办案“禁区”。就是不受原来规定的只清查林彪、江青“九大”、“十大”以来的问题的时间限制,为了弄清情况,可以查阅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有关文件。

(6)要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搞逼、供、信。(7)对受审查人员的处理有争议的,要采取“冷处理”的方针,暂时“挂起来”。

(8)对受审查人员的审查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中共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从政治上、思想上保证了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