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犯有错误的农民党员和乡(镇)企、事业工人党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89页(265字)

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在农民党员和区、乡(镇)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党员中,不划“三种人”。

但对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杀人以及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或致残人身的主要决策者、指挥者和主要凶手;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致死致残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以及品质恶劣,挟嫌报复,蓄意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查证核实后,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个别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处理。对于城市街道基层党组织的清查工作,也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