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94页(387字)

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

是继《五·一六通知》之后,指导“文化大革命”的又一错误纲领。“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文化大革命”的任务和对象,“是斗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学术权威,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改革教育,改革文艺,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提出要“依靠革命的左派”,“放手发动群众”;“要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这些形式,进行大鸣大放”,“揭露一切神”。“十六条”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是长期的常设的群众组织,不但适用于学校、机关,也基本上适用于工矿企业、街道、农村。

“十六条”的通过,表明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正式确认了“文化大革命”的左倾指导方针,从而导致了全局性的错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