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0页(544字)

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在北京进行的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公开审判。

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起诉和公开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中的16名主犯。11月5日,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起诉书列举了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四大罪状、四十八条罪行。11月20日,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公审。

法庭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873件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事实和严重后果。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伯达、黄永胜、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吴法宪、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6名主犯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威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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