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专业技术干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劳动报酬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6页(422字)

对于离休专业技术干部的劳动报酬,国家没有规定一定数额的限制,由本人和聘用单位在缔结技术合同或聘约时,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及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协商议定。

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实行调节。他们取得劳动报酬以后,离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离休专业技术干部获得如下各项劳动报酬,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接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承接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

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分享到: